被申請人: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住所地烏魯木齊市南湖西路99號。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4年2月5日作出的《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行政處理決定書》(烏人社監(jiān)理字[2024]第3號)不服,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予以受理。復議期間,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復議申請。
經(jīng)審查,申請人的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準予撤回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行政復議終止。
2024年4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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