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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受理圖爾貢·熱合曼訴你單位因確認勞動關系、工資、賠償金等爭議案件,本委已作出沙勞人仲字〔2024〕第514號仲裁裁決書。因你單位下落不明,本委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。現(xiàn)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沙勞人仲字〔2024〕第514號案件的仲裁裁決書。
沙勞人仲字〔2024〕第514號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是:
1、關于勞動關系問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: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本案中,申請人主張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試用期合同、在職證明、工資發(fā)放記錄等證據(jù)加以證明,而被申請人經本委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庭審,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應承擔不利后果,故申請人提供上述證據(jù)的真實性、關聯(lián)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確認,上述證據(jù)間相互印證,可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產生勞動用工關系的情形,據(jù)此,本委認定以下事實即: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(xù),對申請人主張超出部分,本委不予支持;2、關于拖欠工資問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(guī)定,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發(fā)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。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(jù)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單位應當提供;用人單位不提供的,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申請人提供試用期合同、在職證明以證明被申請人尚拖欠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21日工資共計7500元。因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工資發(fā)放情況須承擔舉證責任,但被申請人未出庭參加庭審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,故,申請人拖欠工資的主張本委予以采信,被申請人拖欠行為與法相悖,應予糾正,對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,具體金額以本委計算為準即:6724元(2500元/月×2個月+2500元/月÷21.75天×15天),對申請人主張超出部分,本委不予支持;3、至于賠償金問題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發(fā)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。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(jù)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單位應當提供;用人單位不提供的,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申請人主張其被違法辭退,被申請人應給予賠償金,但提供的證據(jù)并未反映出被申請人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,申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,對違法辭退主張本委不予采信,故對申請人主張,本委不予支持。
被申請人經本委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庭審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缺席裁決如下:
一、確認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;
二、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21日期間工資6724元;
三、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。
你單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沙勞人仲字〔2024〕第514號仲裁裁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,逾期該裁決書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沙依巴克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2024年12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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