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經(jīng)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,201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,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,2010年12月13日《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(guī)章的決定》修改,現(xiàn)就《辦法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:
一、《辦法》制定的背景、依據(jù)和目標
(一)《辦法》制定的背景。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重要方面,是現(xiàn)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,是利國、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(yè)。
(二)《辦法》制定的依據(jù)?!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和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〉辦法》等上位法。
(三)《辦法》制定的目標。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,規(guī)范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規(guī)劃、建設、使用和維護等行為,確保人防工程戰(zhàn)備效益、經(jīng)濟效益、社會效益得到保障。
二、《辦法》的主要內容
本《辦法》共六章三十七條,主要從適用范圍,人防工程定義,市、區(qū)(縣)人民政府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責,人防工程建設、維護、使用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闡述。
一是明確人防工程定義,厘清了市、區(qū)(縣)人民政府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責。
二是明確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行為,規(guī)范了人防工程規(guī)劃、公共人防工程建設責任、兼顧人防要求、人防工程建設優(yōu)惠政策、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標準以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。
三是明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行為,落實人防工程平戰(zhàn)結合要求,明確了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責任,人防工程使用要求和人防工程拆除相關規(guī)定。
四是明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行為,確定了人防工程平時開發(fā)利用堅持有償使用、用管結合的原則,規(guī)定了平時開發(fā)利用人防工程辦理程序和權責。
五是明確人防工程建設、使用法律責任,規(guī)定了適用法條以及相關行政處罰措施。
政策咨詢單位(科室):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工程建設管理和軍事設施保護科
咨詢電話:0991—4620031
政策文件: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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